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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实施“双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按照黑社险发[2012]8号、黑社险发[2012]13号文件要求,全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实施“企业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参保职工以个人工资收入经封顶保底后为缴费基数”,即“双基数”办法。为了做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双基数”征缴业务经办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缴费基数确定
  参保企业为上一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本年度单位月缴费基数。如企业缴费工资总额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则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如企业缴费工资总额高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则以企业缴费工资总额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
  二、个人缴费基数确定
  职工个人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本年度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本人月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按60%核定;超过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
  三、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确定的依据
  l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l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200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发出了《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对工资总额的有关统计做出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四、执行时间及具体操作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双基数”征缴应从2012年1月1日实施,因考虑“双基数”征缴方案需要大量的业务和信息系统准备时间,为稳妥起见,于2012年6月1日起各经办机构应先将信息系统参保单位调整为双基数,在对本机构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完成前,企业缴费基数可暂继续使用原基数进行征缴。待重新核定2012年度单位缴费基数工作完成后,再使用核定后的年单位缴费基数减去当年已发生缴费月数的单位缴费基数和,冲减后的数值除以余下未发生缴费月数作为单位月缴费基数。以原缴费基数使用至8月份为例:9-12月份单位月缴费基数=(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1至8月份已使用的原单位缴费基数和)/4。此项工作完成时间最迟不得超过9月份。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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